答 : 银行按合同催告,严重超过约定期限的,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按法律来说,拍卖还银行贷款后有剩下房款的给回业主。 如果你有担保人的的话,会以担保人的名义,进行担保还款 所以对于一般的家庭来说,任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不能失业!
2008-04-02 16:56
答 : 一般开发商交房通知都有一个期限,在此日期之前要求业主收房,只要开发商具备合法的交房手续和条件,即使业主不收房,由于开发商已经把房子移交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开始提供各项服务,此时业主就应该开始付费,即使没有入住,不过一般的惯例没有入住的房子按照半价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负担小。
2008-04-02 16:56
答 : 要看你家的阁楼是买房时就有的,还是自己后来加上去的.是否写进房产证里面?如果房产证里面没有写,层高又不够(2.2米以下)的话,不应算面积,不应该收取物管费.如果写进房产证里面了,就应该收取.换句话说:房产证里面写多少面积,就按多少面积收取.比方:买了一楼的140平米,开发商又送了50平米的地下室,总共190平米,但是只需交140平米的物管费,而开发商送的50平米面积就不用交费.
2008-04-02 16:55
答 : 第一种:房屋性质——已购公房 ●案例:王女士有一套1993年的已购公房,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该房产于2006年5月首次上市交易,欲以总价42万卖给曾先生。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对象 税种 金额(元) 卖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420000×0.05% 210 王女士 卖方合计 210 买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420000×0.05% 210 曾先生 契税:房产总价的1.5%,即420000×1.5% 6300 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现为1560元/平方米 1092 计算)×1%×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即1560×1%×70 产权证印花 5 买方合计 7607 ■第二种:房屋性质——二手商品房 根据九部委联合出台《意见》中对营业税征收标准有了重新规定,我们将分两种情况进行详解:即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如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此政策出台后,使得超过80%的二手商品房被划入征收营业税的行列。 ●案例A:5年内房产 王女士于2003年5月买了一套80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欲于近期以100万卖给金先生。对于此房屋来说,其房产未超过5年,需要交纳全额营业税。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对象 税种 金额(元) 卖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1000000×0.05% 500 王女士 营业税:房产总价的5.5%,即1000000×5.5% (购买不足5年的房屋转手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55000 卖方合计 55500 买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1000000×0.05% 500 金先生 契税:房产总价的1.5%,即1000000×1.5% 15000 买方合计 15500 ●案例B:5年外房产: 王女士于1999年4月买了一套50万总价的房产,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近期欲以80万卖给杨先生,其房产超过5年。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对象 税种 金额(元) 卖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800000×0.05% 400 王女士 卖方合计 400 买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800000×0.05% 400 金先生 契税:房产总价的1.5%,即800000×1.5% 12000 买方合计 12400 注:如果该房产为非普通住房,则需要差额征收营业税=(销售价格-原购房价格)×5.5%以本例来说,如果该住房为非普通住房,营业税为(800000-500000)×5.5%=16500元 ■第三种:房屋性质——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年限是以5年来区分,同样以两个案例分别就房产在5年内以及5年外交易进行讲解。 ●案例A:5年以内出售: 王女士于2003年10月在回龙观购得一套15.9万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由于个人原因将于近期出售。该房产未超过5年。对王女士来讲,该房产只能出售给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且出售价格不应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对象 税种 金额(元) 卖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159000×0.05% 79.5 王女士 卖方合计 79.5 买方 印花税:房总价的0.05%。即159000×0.05% 79.5 契税:房产总价的1.5%,即159000×1.5% 2385 土地出让金: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房价 2900 为18万元,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 (15.9万元), 则不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如果政府审批购房人的购房总价为13万元 小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15.9万元)。 则需要交纳综合地价款。综合地价款为差价部分的 综合地价款10%,即(159000-130000)×10% 买方合计:(无土地出让金) 2464.5 总计:(有土地出让金) 5364.5 ●案例B:5年以外出售: 王女士近期打算以25.2万总价卖出2000年2月在<a href="http://esf.soufun.com/housing/1010339343.htm"title="天通苑"target="_blank"class="keyLink">天通苑</a>购置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当时购入价为18.5万元。由于该套房屋出售时王女士的持有时间超过5年,则该套房屋可以出售给任何消费者,并可以市场价出售。则买卖双方需要交纳的税费如下: 对象 税种 金额(元) 卖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252000×0.05% 126 王女士 土地出让金:5年以上按照市场价出售的经济适 25200 用房需要交纳合同标的额的10%作为综合地 价款,即252000×10% 卖方合计 25326 买方 印花税:房产总价的0.05%。即252000×0.05% 126 金先生 契税:房产总价的1.5%,即252000×1.5% 3780 消费者 买方合计 3906 (感谢北京中原三级市场部研究中心对本栏目的数据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希望给消费者在二手房交易中提供一些帮助,在处置房产的过程中也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提醒大家要注意交易时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 新政出台后二手房市场反应强烈。
2008-04-02 16:53
答 : 一次性付款后住房公积金里的钱是可以拿出来的。把正式发票等相关房产资料拿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2008-04-02 16:46
答 : 应该是<a href="http://newhouse.sx.soufun.com/house/2015315786.htm"title="瓜渚景园"target="_blank"class="keyLink">瓜渚景园</a>吧,均价是15000元/平米。 瓜渚景园,坐落于瓜渚湖畔、梅墅江中一座美丽的小岛上,总建筑面积59746平方米,四周绿水环绕,环境清幽。规划中以人为本,尊重自然,注重建筑,景观与自然湖水的协调,项目北部利用挖土方量进行景观造坡,地形起伏,变化有致,西侧建跨河景观桥连接湖东路,周边配套成熟、交通便利,是绝佳的“城中大隐宝地”。 主力房型:411—598平方米。
2008-04-02 16:11
答 : 名义上是房屋中介,实际杂货铺,几个阿公阿婆闲聊打牌,还影响市容,个人认为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点偏激,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08-04-02 16:26
答 : 奥运的脚步越来越近了,许多专家也在揣测继奥运之后楼市会不会出现拐点?不管怎么说楼市借奥运的东风已多年,这列便车是不是也该到站了? 这几年,无论是靠“奥运”边还是不靠“奥运”边的房地产项目,纷纷加紧大打“奥运地产”的金字招牌,哄抬房价,大肆牟取商业利益,但他们却没有一家赞助支持奥运。据统计,北京现有“奥”字楼盘近8成都是搭“奥运”便车。奥运带给楼市的实惠实在很多,甚至有人将楼价飞涨的罪责归咎于奥运,“都是奥运惹得祸”似乎成了最好的借口。鉴于这样的认识,人们都在苦哈哈的等待奥运盛宴之后的降温,但拐点真的会来临吗? 据专家分析房价下跌的结论不仅仅在于奥运会的召开,此前国家已持续多年对房地产进行的宏观调控,以及现在已经处于绝对价格非常高的房价现状和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建立都会使房价呈现下降的走势。但是,奥运会的结束一定是房价下跌的“导火索”,这是因为在奥运经济刺激下的房价上涨的基础已经消除。而且,2008年之前透支的城市发展投入也需要很多年来加以消化,北京的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速度也会减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北京要来消化申奥成功之后很多年的固定资产投入和因此引发的房价暴涨,因此2008年之后房价应该会下跌
2008-04-02 16:28
答 : (一) 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 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 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住房困难户向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摇号轮候解决。
2008-04-02 16:32
答 : 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开发商的义务是应当在《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要为王先生保留约定的房屋,而王先生的义务是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建材涨价是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单方抬高房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王先生与开发商由于商品房涨价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08-04-02 16:38